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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贺兰县华翼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7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贺兰县华翼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贺兰县华翼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兰县华翼通讯店。

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

经营者:吴得华,男,回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兰县华翼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宁01知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袁晓贞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祁帅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87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袁晓贞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7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420522729.0)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赔偿数额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兰县华翼通讯店。

裁判结果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决内容:一、贺兰县银河路中联佰诚通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420522729.0 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自拍杆产品;

二、贺兰县银河路中联佰诚通讯店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

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引用案例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法律问题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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