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6464-2号原告:深圳市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长虹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G。
法定代表人:叶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院主楼****楼**1007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洪晓健。
原告深圳市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