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8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住,住所地阜阳市中市区奎星路**册号341204600188787。
经营者:王金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颍泉区奎星路富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