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73号 原告:黄益炜,男,汉族,1993年2月4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益炜,总经理。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青塔乡青塔二村/div> 经营者:曹超群。
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任丘市洁佳卫浴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益炜、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其系ZL20183002××××.6“管道疏通器(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现专利有效。
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未经许可,制造与上述专利外观相似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在“www.1688.com”网络平台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请求判令:1.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删除、断开、关闭销售被诉产品的链接,如不及时断开链接、关闭销售平台,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由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单独承担;
2.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ZL20183002××××.6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生产模具;
3.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的经营管理者,此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位于本院辖区。
因本案被告任丘市洁佳卫浴厂住所地在河北省任丘市,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