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初91号 原告:梁华池,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男,玉林市大埌小学教师,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二环东路**(原玉林市玉东新区经济开发区东片、红十字会医院南侧、二环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南侧)5幢。
法定代表人:李春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竑俊、吴忱芳,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华池诉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华池以经其慎重考虑,认为本案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华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华池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梁华池已预交),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梁华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