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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67号
案件名称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东营开发区运河路**。

经营者:崔冠军,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营开发区金水通讯部(以下简称金水通讯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水通讯部的起诉,金水通讯部亦向本院表示同意源德盛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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