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怡居客栈旅店,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瓦窑沟街大坊新区4号楼。
经营者:王艳艳。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怡居客栈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