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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相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91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相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相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初91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相约女人来淘包店铺,掌柜名:tangdengxiang168。

经营者:唐昭友,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相约女人来淘包店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屈中亚 审判员  李 飞 审判员  廉丽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秋香 书记员陈易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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