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42号 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公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见,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希斌,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南京依奥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35-26号。
法定代表人:田治国。
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希斌、南京依奥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