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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9知民初3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王超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知民初32号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方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超群,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

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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