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飞天蜗牛手机经营店,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div>经营者:李德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葛市飞天蜗牛手机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