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216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149424147。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文利,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阜南县赵军商店,经营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金三角,注册号:341225600215293。
经营者:赵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赵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