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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97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中华路与人和路交叉口西南角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巧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佘家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黄朝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梓哲,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44.5元减半收取3172.25元,由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省铁创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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