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43号原告:尤广国,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诉讼代理人:刘海杰。
委诉讼代理人:梁艳芬。
被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万商汇电子市场廖绪杰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2X。
负责人:廖绪杰,职务。
原告尤广国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万商汇电子市场廖绪杰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尤广国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尤广国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广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尤广国负担,剩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