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71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卓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振华数码城**3A333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官焯裕。
被告:官焯裕,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信卓誉科技有限公司、官焯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