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执55号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鑫煌商店、孙发展: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鑫煌商店、孙发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2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鑫煌商店、孙发展一次性支付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15500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其余权益放弃。
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鑫煌商店、孙发展已按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15500元。
本院(2020)陕04民初337号判决确定的内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鑫煌商店、孙发展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1)陕04执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于2021年3月9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