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04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勇波,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勇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