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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余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555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余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余傲;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索仕康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5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傲,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月清,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索仕康电器厂(变更前名称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

经营者:康太军。

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傲、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索仕康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多预交部分人民币7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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