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5250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胡国燕奶茶店,住所地:恩平市恩城。
经营者:胡圆燕。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胡国燕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