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知民初16号原告:黄义平,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贵福,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金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义平与被告甘肃金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黄义平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义平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义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