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闻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KTM0XL。
法定代表人:邹伟。
被告:广东岩羊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整层)代码:91440700MA4WYQ3D5T。
法定代表人:邹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闻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岩羊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