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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尚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尚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姚尚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12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姚尚云,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52C。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尚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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