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058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邗江区公道业峰家具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2058号
案件名称2058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邗江区公道业峰家具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邗江区公道业峰家具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民初2058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公道业峰家具商场,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运河路20号。

经营者:蒋涛,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宝公司)与被告邗江区公道业峰家具商场(以下简称业峰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被告邗江区公道业峰家具商场经营者蒋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皖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1766171号的“”、第10194609号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合肥皖宝集团创建于1985年,历经二十余载的持续发展,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已成为国内床垫行业颇具实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明星企业”。

“皖宝”先后荣获“驰名保护”、“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家具行业知名床垫品牌”、“安徽省著名商标”和“安徽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

皖宝Vanbo——天使诞生的地方,Vanbo组合英文词根的创新词,“V”寓意成功和胜利,“an”取自“天使angel”,“bo”取自英文“诞生born”,Wanbo寓意天使诞生之地,简洁而寓意美好。

2010年,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商标经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沙发、床垫、弹簧床垫、家具等”,原有效期自200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已续展有效期自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

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于有限期为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业峰商场辩称,我之前不知道“皖宝”这个牌子,有流动性的摊贩上门推荐,我也是看这个床垫比较便宜,就拿来作为赠品,客户买我们的家具,我们就把这个床垫作为赠品送给客户,获利是零,实际没有销售,没有盈利,当时我也被工商局罚款了,我也是受害者,原告可以找生产厂家,两三年前我这个床垫就撤了,我们虽然撤了,但生产厂家可能还在生产,原告应该把精力放在生产厂家身上,不应该放在我们身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皖宝公司于2006年11月变更为现用名,原为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取得第1766171号“”注册商标,已续展,于2013年1月21日取得第10194609号“”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第20类商品,即床垫等;

2010年1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02723号《关于第4914801号“皖宝”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皖宝公司在第20类床垫、弹簧床垫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76617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皖宝公司在扬州商城开办有销售皖宝床垫的店铺。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皖宝公司举报,2018年5月3日对业峰商场进行检查,并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邗市监案字[201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检查发现业峰商场摆放待售“皖宝”床垫6件,其中:“精典皖宝”1.5米×2.0米×0.08米床垫2件,“经典皖宝”1.8米×2.0米×0.1米床垫4件,认定侵害了皖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查明系2017年11月6日名叫董玉荣的推销员上门推销,业峰商场共购买19件,进货价总计3690元,其中“精典皖宝”1.5米×2.0米×0.08米床垫每件进价140元,“经典皖宝”1.8米×2.0米×0.1米床垫每件进价270元,均标价400元,业峰公司系将床垫作为客户购买床的赠品,未单独销售;

该局依照前述事实,作出没收扣押的床垫6件、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

本次诉讼前,皖宝公司曾提起过诉讼,双方达成了业峰商场赔偿皖宝公司8500元、皖宝公司撤诉的协议,在业峰公司将8500元支付给皖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业峰公司未及时给付为由,表示不再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退回了8500元,后皖宝公司提起本案之诉。

本次诉讼,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4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司更名材料、商标争议裁定书、扬州商城专卖店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撤诉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业峰商场购进的19件“精典皖宝”、“经典皖宝”床垫,均非皖宝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商品,业峰商场明码标价销售,或作为销售床的赠品赠送,侵害了皖宝公司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业峰商场的该行为已由行政机关进行了查处,可确认业峰商场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

业峰商场还应对皖宝公司进行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曾达成协议,协议未明确履行期限,在业峰商场主动履行后,皖宝公司反悔,因此可按照双方曾达成的协议数额确定赔偿数额,皖宝公司因此增加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应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邗江区公道业峰家具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赔偿8500元;

二、驳回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