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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陈晓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刑初318号
案件名称318陈晓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波,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普宁市。

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兴斌,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刑诉〔2020〕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兴斌出庭为陈晓波辩护。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晓波在未取得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佳能牌各类充电器、电池,在其开办的“新九方数码”淘宝店铺销售该假冒佳能牌充电器、电池至扬州市开发区等地,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34.9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振华数码城5栋503H室被告人陈晓波租用的仓库内,搜查并扣押带有“Canon”标识的各类型号的充电器627只、电池593只,货值人民币51265元。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充电器和电池均系假冒佳能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陈晓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叶建栋、孙彤、邱小青、冯庭如、高文珺、刘月林、王唱、韩芬、宋端华、龚曹健等人的证言笔录,售货网页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交易清单,案发经过,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陈晓波尚未能够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晓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陈晓波的犯罪事实、各项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陈晓波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上述各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十万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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