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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龚元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39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龚元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龚元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395号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住所地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

法定代表人:尾山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元辉,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与被告龚元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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