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395号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住所地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
法定代表人:尾山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元辉,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与被告龚元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