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德制造有限公司(BondManufacturingCo,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509-1008邮区安迪奥克市第四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CameronJenkins。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素雅村div>法定代表人:汪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义强,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南路**div>法定代表人:TODDWANEK,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AshleyFurnitureIndusries,Inc.),住所,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特伦珀洛县亚凯迪亚市爱室丽路**54612div>法定代表人:特洛伊•马勒(TroyMuller),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庞德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对于本案所涉纠纷撤回起诉的申请,泉州三水复合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爱室丽家居有限公司均同意庞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庞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庞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69元,减半收取5084.5元,由庞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9元,减半收取5084.5元,由庞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