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5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玲媖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民生西路路北柳林新村**楼****。
经营者胡玲华,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住该超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玲媖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