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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邹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2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邹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邹娟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3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邹娟娟,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平伟,男,汉族,1982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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