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6443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速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泰山大道东段******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602NJTXN。
法定代表人:周晓艳,职务不详。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速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