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34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晓,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德胜烟酒商行,经营地:蚌埠市兴业街**楼**商铺。
经营者:刘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德胜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