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225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慧,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港之源便利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WAHN2R。
经营者:李细征,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05***********210。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中山市大涌镇港之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