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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REPUBLIC COLTD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中山市大涌镇港之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2256号
案件名称NATURE REPUBLIC COLTD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中山市大涌镇港之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NATURE REPUBLIC COLTD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中山市大涌镇港之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225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慧,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港之源便利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WAHN2R。

经营者:李细征,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05***********210。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中山市大涌镇港之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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