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4205号原告:陈琼瑶,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银沙路**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秀珊。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陈琼瑶与被告杭州东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陈琼瑶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琼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