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88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小玲,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钟小玲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