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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来运转(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6864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来运转(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吉来运转(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686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来运转(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第******(商务秘书QHT-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45EP16。

法定代表人:周庆伟。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来运转(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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