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686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来运转(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第******(商务秘书QHT-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45EP16。
法定代表人:周庆伟。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来运转(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