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42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桥曹安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通天岩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FNW21B。
法定代表人:付仪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战华,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