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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42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桥曹安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通天岩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FNW21B。

法定代表人:付仪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战华,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格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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