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30号原告:张贵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菁,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景宏源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R。
法定代表人:姜×敏。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景宏源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86.1)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张贵甫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贵甫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