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756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友家便利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南街****101档经营者:姜川。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友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