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8890号原告: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
法定代表人:余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澄宇,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奈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广州市白云区新兴发广场(**)****/div>被告:上海米熙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青,住所上海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法定代表人:姜晓琳。
被告:姜晓琳,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奈馨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米熙化妆品有限公司、姜晓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