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4191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双妍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div>经营者:黄琳禄。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双妍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