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16号原告:杨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讯博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M。
法定代表人:林×阳。
被告:林泽阳。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讯博纳科技有限公司、林泽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84.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