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251号原告:北京华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凤凰亭北里**楼2-0566。
法定代表人:张志兵,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子莲商贸部(经营者:黄益誉),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北新街北段iv>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院**楼**101iv>法定代表人:王振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华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子莲商贸部、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华茂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