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351号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西安泉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西安泉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泉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泉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第15268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执行人西安泉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赔偿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经济损失15000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3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泉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被执行人西安泉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215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30元。
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351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