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区金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Q。
法定代表人邵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欧罗兰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
法定代表人:巩继辉,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与上海欧罗兰壁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1执恢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