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45号原告:刘权行,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媛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纳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第七工业区健力声厂内**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K。
法定代表人:魏华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权行诉被告深圳市纳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权行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