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洪明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洪明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洪明凤;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0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明凤,女,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衍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明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燕 审判员  陈希进 审判员  王柳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