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043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陌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晓东,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宝之岛眼镜店的经营者。
被告:罗武流,男,汉族,1994年3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宝之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宝之岛眼镜店被注销,本院变更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宝之岛眼镜店为被告冯晓东。
经被告冯晓东申请,本院追加罗武流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晓东、罗武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晓东、罗武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