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1刑初400号
案件名称徐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1刑初4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稳,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雷,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繁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稳及辩护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份左右,聂某(另案处理)从高某(男,34岁,河南省人)处租赁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大院的二层南侧库房,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利用散装酒、空酒瓶等物品灌装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同时,聂某雇佣被告人徐稳到涉案库房内负责搬运。

2019年4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民警在该院内将被告人徐稳、孙某查获,并在二层南侧库房内查获52度500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480瓶、42度500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1476瓶、42度265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2000瓶,以及大量空瓶、瓶盖、外箱等包装材料。

经查明,涉案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价值为人民币43864元。

被告人徐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稳进行惩处。

被告人徐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张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稳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左右,聂某(另案处理)从高某(男,34岁,河南省人)处租赁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大院的二层南侧库房,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利用散装酒、空酒瓶等物品灌装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同时,聂某雇佣被告人徐稳到涉案库房内负责搬运。

2019年4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民警在该院内将被告人徐稳、孙某查获,并在二层南侧库房内查获52度500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480瓶、42度500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1476瓶、42度265ml装牛栏山陈酿白酒2000瓶,以及大量空瓶、瓶盖、外箱等包装材料。

经查明,涉案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价值为人民币43864元。

被告人徐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徐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崔某、孙某的证言,价格评估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白酒、锁盖机、灌装器,商标相关材料、产品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稳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徐稳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未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