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571号之一被执行人:黄晓军,男,1972年07月25出生,汉族,住尧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黄晓军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部分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571号,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晓军应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10000元已缴纳)。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
二、本院2020年5月15日、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黄晓军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黄晓军名下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XXXXXX3),上述房屋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系历史登记信息现登记实际所有权人已变更,不具备处置条件。
除上述已释明的财产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或居住地所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上述经释明财产、已经本院司法处置的财产及申请人同意不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8月13日,本案执行情况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0元,尚余人民币4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