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4513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建伟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李建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建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