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971号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咖咖小食小吃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亭洪路。
经营者:邱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凯旋,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咖咖小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余款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